1.负责对全国刑事犯罪案件(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査的贪污贿赂、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案件)、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、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、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。
2.承办应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査批捕、决定逮捕案件。
3.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。
4.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査批捕工作。
5.研究审査批捕业务规范化建设,制定有关规定。